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統一戰線事情,巩固和发展爱国統一戰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統一戰線,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統一戰線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革新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職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統一戰線事情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門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革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統一戰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寧靜发展利益服务,为堅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統一戰線事情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黨派成員;
(二)無黨派人士;
(三)黨外知識分子;
(四)少數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
(七)新的社會階層人士;
(八)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
(九)香港同胞、澳門同胞;
(十)台灣同胞及其在大陸的親屬;
(十一)華僑、歸僑及僑眷;
(十二)其他需要聯系和團結的人員。
統一戰線事情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統一戰線事情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統一戰線事情。
統一戰線事情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統一戰線事情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統一戰線事情机构;統一戰線事情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統一戰線事情。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統一戰線事情。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統一戰線事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統一戰線事情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統一戰線方针政策,推动与統一戰線相关的執法法规的制定,催促检查統一戰線方针政策和相关執法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統一戰線事情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統一戰線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統一戰線事情纳入宣传事情计划,把統一戰線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統一戰線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統一戰線事情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治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統一戰線事情部分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統一戰線事情。
其他部分、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統一戰線事情职责。
各地区各部分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統一戰線事情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統一戰線理论、方针、政策和執法法规,带头参加統一戰線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統一戰線事情的职能部分,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統一戰線的理论、政策和執法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應統一戰線情况,提出开展統一戰線事情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統一戰線政策和執法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統一戰線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事情,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事情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應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事情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執法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事情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分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事情。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事情。
(六)开展港澳台外洋統一戰線事情,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外洋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分对香港、澳门地区統一戰線事情方针政策和執法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事情。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事情,会同有关部分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事情,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事情,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治理事情,反應息爭决党外代表人士事情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統一戰線事情,协助治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事情;协调政府有关部分統一戰線事情,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事情部分领导班子成员推荐事情;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事情;做好有关统战团体治理事情。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事情。
(九)负责开展統一戰線宣传事情。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統一戰線事情。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事情部分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事情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事情部分做好相关事情。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事情部分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建立統一戰線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統一戰線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執法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催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事情
第十一條 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相助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實行恒久共存、相互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目標。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相助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執法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关系統一戰線和多党相助的重大问题。
政黨協商主要采取集會協商、約談協商、書面協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應當憑據劃定程序開展政黨協商。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加入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及其他方面的協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治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執法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應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事情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步伐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事情。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事情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相互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職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來源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法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協商中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在黨委主要賣力人召開的專門集會上對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黨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糜爛事情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分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安排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管事情;
(六)受黨委委托就有關重大問題進行專項監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事情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分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事情。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配合思想政治基;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治理事情;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事情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須要包管;
(六)支持社會主義學院發揮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聯合黨校的作用。
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事情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事情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績、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事情,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統一戰線事情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分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事情。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統一戰線事情。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事情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ㄗ灾吻⒅毕绞校⒏笔〖抖紩和省会都會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都會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建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ㄗ災吻⒅畢絞校┛梢猿閃⒌懲庵鬥腫恿昊。
第五章 民族事情
第十九条 民族事情的基礎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門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門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配合团结奋斗、配合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配合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氣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相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配協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長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破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事情
第二十二条 党的宗教事情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す裥叛鲎诮毯筒恍叛鲎诮痰娜ɡ。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ふ敗⒅浦共环ā⑼V辜恕⒌钟浮⒋蚧鞣阜。健全宗教事务治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備外國勢力幹預和支配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支持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防備和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支持和引導宗教界人士對宗教教義作出適應時代進步要求的闡釋。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衆在增進經濟社會生長中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相助、信仰上相互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統一戰線。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宗教事情。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事情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事情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擔宗教事情,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統一戰線事情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及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正當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色澤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憑據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事情。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事情,推动建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聯加入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參照本條例第三章有關劃定執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應當增強對工商聯事情的領導。工商聯黨組書記由統戰部副部長擔當。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焦點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安排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事情的指导;支持工商联主席事情,发挥党外干部作用;憑據干部治理权限,治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事情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事情、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外洋統一戰線事情
第二十九条 港澳統一戰線事情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堅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 对台統一戰線事情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事情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破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寧靜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 外洋統一戰線事情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寧靜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寧靜统一促进会、外洋联谊会等統一戰線团体,在港澳台外洋統一戰線事情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相助、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統一戰線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國和省級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擔當專職副秘書長。
统战部分会商有关部分,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事情。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事情。
各级政府部分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分派备。
切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分(单位)行政正职。各。ㄗ灾吻⒅毕绞校┰谡府组成部分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國政協和省級政協應當有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擔當專職副秘書長。
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占有適當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事情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分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分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分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分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切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榮譽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分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切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期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治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事情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治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分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治理事情。党委有关部分、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治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相助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擔事情享有行政治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憑據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分、统战部分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分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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